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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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及發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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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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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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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7/11/04
實施日期:2018/01/01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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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和所在地省級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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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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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2016/02/06
實施日期:2016/02/06
文號:國務院第6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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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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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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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2016/02/06
實施日期:2016/02/06
文號:國務院第6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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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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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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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2011/03/19
實施日期:2011/03/19
文號:國務院第595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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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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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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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2011/03/19
實施日期:2011/03/19
文號:國務院第59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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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出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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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樣本繳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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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頒布日期:2011/03/14
實施日期:2011/03/14
文號: 新出字[201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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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家圖書館繳送出版物樣本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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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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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頒布日期:2008/02/21
實施日期:2008/04/15
文號:新聞出版總署第3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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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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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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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頒布日期:2008/02/21
實施日期:2008/05/01
文號:新聞出版總署第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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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圖書出版單位在圖書出版30日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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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樣本繳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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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頒布日期:2007/01/24
實施日期:2007/01/24
文號:新出音[200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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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要求
2.樣本繳送要及時、完整。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發行后,30日內須向新聞出版總署音像電子出版物樣本征集辦公室、國家圖書館和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本各1套,所繳送的樣本必須完整,不得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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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出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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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頒布日期:2005/09/30
實施日期:2005/12/01
文號:新聞出版總署第3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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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報紙出版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報紙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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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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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頒布日期:2005/09/30
實施日期:2005/12/01
文號:新聞出版總署第3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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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期刊出版單位須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內,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刊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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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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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2004/08/01
實施日期:2004/08/01
文號:新聞出版總署第2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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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音像出版單位、經批準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單位,應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分別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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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志、年鑒編纂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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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2003/04/12
實施日期: 2003/04/12
文號: 新政辦發(200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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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地方志、年鑒出版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有關出版行政部門、新疆方志館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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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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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 2001/12/25
實施日期: 2002/02/01
文號:國務院令第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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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音像出版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四)音像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樣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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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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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 2001/12/25
實施日期: 2002/02/01
文號:國務院令第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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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復制、進口、發行。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
第二十三條 出版單位發行其出版物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三)出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送交出版物的樣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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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圖書報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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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9/06/21
實施日期: 1999/06/21
文號: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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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二條 圖書、報刊的出版單位和內部資料性圖書、報刊的申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家圖書館、國家版本圖書館和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繳送樣本。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拒絕繳送或者不按規定繳送圖書、報刊樣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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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期刊核驗及重新登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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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9/03/17
實施日期: 1999/03/17
文號: 新出報刊(1999)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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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刊核驗
(三)核驗要求。有下列情況的期刊,應予以緩驗或停辦。
(1)一般違反期刊管理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版本記錄不完整,不按時繳送樣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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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書號總量宏觀調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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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8/12/02
實施日期: 1998/12/02
文號: 新出圖(1998)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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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書號總量核定、核發的原則和辦法
2、各出版社申請核發書號須報如下材料:
(3)上年度樣書繳送清單,包括:書號、書名、初版時間、重印時間。書號按順序排列,并注明初版時間和重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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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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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教育部
發布日期:1998/04/01
實施日期:1998/05/01
文號:教備廳[199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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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學報出版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有關行政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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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音像出版單位使用版號實行總量控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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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8/01/26
實施日期: 1998/01/26
文號: 新出音(1998)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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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余版號,憑音像出版單位在職中級職稱編輯任職資格的證明材料,結合版號使用及音像制品樣品繳送情況,經中央和國家機關在京音像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各地音像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總政治部宣傳部審核后,在其額度的范圍內申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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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應按(91)新出圖字第990號文件規定繳送樣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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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8/06/10
實施日期:1998/06/10
文號:新出圖(1998)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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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圖書館向我署反映,有些出版社只向北京圖書館繳送一冊樣書,不能滿足館藏和借閱需要,如果不能及時補購,還將造成缺藏。北京圖書館是國家圖書館,考慮到北京圖書館的實際情況和讀者借閱的需要,經研究,樣書繳送應按我署(91)新出圖字第990號《重申〈關于征集圖書、雜志、報紙樣本辦法〉的通知》執行,即向北京圖書館繳送初版新書3冊,向版本圖書館、新聞出版署各繳送初版新書一冊。1997年8月后向北京圖書館繳送一冊初版新書的出版社,請補繳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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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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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7/12/30
實施日期:1998/01/01
文號:新聞出版署令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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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在電子出版物發行前,應當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署免費送交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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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質量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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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7/06/26
實施日期:1997/06/26
文號:新聞出版署令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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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堅持圖書樣本繳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種圖書,應在出書后一個月內,按規定分別向新聞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繳送樣書一冊(套)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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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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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
頒布日期: 1997/05/06
實施日期: 1997/05/06
文號: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七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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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自電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國家和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版本圖書館以及北京圖書館繳送樣品。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縣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糾正;對拒不糾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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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國各出版社書號核發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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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7/03/25
實施日期: 1997/03/25
文號: 新出圖(1997)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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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出版社申請核發書號應報如下材料:
3、送繳樣書清單。繳送樣書清單要按ISBN順序號填寫,以便核查。
附件:繳送樣書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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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繳送音像、電子出版物樣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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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6/10/08
實施日期:1996/10/08
文號:新出音(1996)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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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送范圍
凡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均應將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包括錄音帶(AT)、錄像帶(VT)、唱片(LP)、激光唱盤(CD)、激光視盤(LD)、激光唱視盤(VCD)等〕和電子出版物〔包括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圖文光盤(CD-G)、照片光盤(Photo-CD)、集成電路卡(Ic Card)等〕按照規定分別向新聞出版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北京圖書館(僅限電子出版物)繳送樣品,每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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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1996年報紙年度核驗中督促向北京圖書館送繳報紙樣本情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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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報紙司
頒布日期:19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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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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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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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6/03/20
文號:新聞出版署第6號令
(注:本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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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自電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內向新聞出版署、北京圖書館和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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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1996年期刊年度核驗中檢查向北京圖書館繳送樣本情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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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期刊司
頒布日期:199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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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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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于電話號簿業務經營管理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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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郵電部
頒布日期:1995/12/12
實施日期:19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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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電話號簿應該在郵電部門內部互相交換,以交流經驗,不斷提高編印質量。電話號簿出版后,除報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外,應同時寄送國家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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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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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5/10/01
文號:國務院令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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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地圖出版物發行前,有關的中央級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送交樣本,并將樣本一式兩份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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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版掛歷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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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5/03/14
實施日期: 1995/03/14
文號: 新出圖(1995)219號
(注:本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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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掛歷印制前制作的用于征訂的樣張、樣本,須報送新聞出版署圖書司備案。掛歷出版后一個月內,須按圖書樣本繳送管理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繳送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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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頒發《期刊年度核驗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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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4/10/14
實施日期: 1994/10/14
文號: 新出期(1994)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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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的期刊應暫緩核驗或注銷登記、撤銷登記: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緩驗:
1、一般違反期刊管理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版本記錄不完整、不按時繳送樣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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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海洋局科技期刊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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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國家海洋局
頒布日期: 1993/03/29
實施日期: 1993/03/29
文號:國??瓢l(1993)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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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期刊出版后,必須按期向局科技司和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繳送樣刊各一份,正式期刊還須向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科委科技情報司、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局、北京圖書館、新聞出版署期刊司和當地出版管理機關及圖書館繳送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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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新聞出版署關于印發《出版物樣本贈閱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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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財政部、新聞出版署
發布日期:1992.04.18
實施日期:1992.04.18
文號:[92]財文字第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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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樣本贈閱范圍與數量:
一、出版單位按國家規定的數量向新聞出版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繳納的樣本;地方出版單位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機構和指定的圖書館繳納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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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期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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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化工部
頒布日期: 1992/01/10
實施日期: 1992/01/10
文號:(92)化情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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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批程序第十五條
凡正式期刊應按期向中國版本圖書館、北京圖書館、國家各部委情報司、國家新聞出版署期刊司和化工部情報所送交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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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向北京圖書館繳送雜志樣本數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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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1/11/04
實施日期:1991/11/04
文號:(91)新出期字第1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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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ㄕ模┍本﹫D書館負有為國家全面、完整地收藏國內出版物并妥善保存的職能,為不使雜志樣本出現缺藏,并考慮到雜志樣本繳送的歷史沿革,經研究,對我署《重申〈關于征集圖書、雜志、報紙樣本辦法〉的通知》(91)新出圖字第990號〕附表中,雜志向北京圖書館繳送樣本的數量進行調整,由1本增至3本,其它各項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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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關于征集圖書、雜志、報紙樣本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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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1991/09/11
實施日期:1991/09/11
文號:(91)新出圖字第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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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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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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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新聞出版署
頒布日期: 1990/12/25
實施日期: 199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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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報紙經批準出版之后,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繳送樣報、合訂本,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報、合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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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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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國務院
發布日期:1981/05/20
實施日期:198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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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位圖書館一份;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當交存北京圖書館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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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集圖書、雜志、報紙樣本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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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 國家出版局
頒布日期: 1979/04/18
實施日期: 1979/04/01
文號:(79)出版字第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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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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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繳送北京圖書館書刊樣本份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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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文化部
頒布日期:1963/11/12
實施日期:1963/11/12
文號:(63)文出字第1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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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各種教材、課本、教學參考用書、教學大綱、復習提綱、低年級兒童讀物、連環畫冊、精印高級畫冊、單頁的圖片或歌譜、外文、少數民族文字或其他特種文字圖書每種仍繳一份;影印外文圖書,每種繳送二份外,各種圖書,每種繳送北京圖書館的份數由一份增至三份;在北京、上海兩地出版的雜志,每種繳送三份;在其他地方出版的每種繳送二份;外文、少數民族文字或其他特種文字雜志,每種繳送一份;影印的外文雜志,每種繳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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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全國報紙繳送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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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文化部
頒布日期:1956/07/12
實施日期:1956/07/12
文號:(56)文陳出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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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存完整的國家報紙版本,前出版總署曾于1953年12月14日以出版字第452 號文頒發專區級以上報紙繳送樣本辦法,現為擴大報紙征集范圍,特將原辦法修訂如下......全國縣市級以上(包括縣市級)報紙和各地廠礦、 高等院校定期出版的報紙,應定期(日報按月、其他刊期報紙按季)向我部出版事業管理局繳送合訂本二份,向北京圖書館繳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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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于征集圖書雜志樣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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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文化部
頒布日期:1955/04/25
實施日期:1955/04/25
文號:(55)文錢秘字第138、1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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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公開發行的書籍、圖書、雜志(以上均包括漢文、民族文字、外國文字的,裝訂成冊或單張的,定期出版或不定期出版的,以及雜志的臨時特刊),均應在出版后三日內由出版者按照左列規定繳送樣本。
(1)從第一版起,每出一版均應繳送…國立北京圖書館一份(北京文津街該館)……
(4)影印外國出版的外文圖書、雜志,第一次印刷應繳送本部出版事業管理局一份,國立北京圖書館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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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書刊出版業、印刷業、 發行業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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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政務院
頒布日期:1952/08/16
實施日期:195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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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第九項:每種書刊出版后,應向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及國立圖書館送繳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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